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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已评估认定但尚未开发的旅游资源受法律保护

文章来源:新华网1514368128

 新华网太原12月27日电(武斌) 当下,旅游已成为人们常态化的生活方式之一。从27日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山西省旅游条例》已于日前审议通过。条例明确规定,已经评估认定但尚未开发的旅游资源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破坏。

山西拥有丰富多样的自然资源和得天独厚的历史人文资源,旅游业发展潜力巨大。在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茂才看来,“发展旅游业是加快破解制约资源型经济转型深层次体制机制障碍和结构性矛盾的一条重要途径。”

2017年12月1日,《山西省旅游条例》经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通过,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的修订颁布,标志着我省依法治旅、依法兴旅进程又迈出了重要一步。”据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委员、法工委主任蔡汾湘介绍,新修订的条例不仅确保了地方性法规与上位法的有效衔接,也是落实国务院关于山西省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资源型经济转型发展要求,把文化旅游业培育成山西战略性支柱产业的又一举措。

“近年来,为破解‘一煤独大’难题,实现由地下转地上、黑色转绿色的经济转型升级,山西省委、省政府提出‘将山西打造成富有特色和魅力的文化旅游强省’和‘把文化旅游业加快培育成战略性支柱产业’的新目标。”发布会上,张茂才如是说。

“条例增设特色旅游一章,推动各地根据实际发展特色旅游。”“旅行社应向导游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旅游公共信息和咨询平台。”……发布会上,蔡汾湘细数着山西为文化旅游产业发展“保驾护航”的各项措施。

“在今年的省旅发大会上,省委、省政府提出打造黄河、长城、太行三大旅游板块,构建山西旅游的大格局升级版。”山西省旅游发展委员会主任盛佃清认为,条例的颁布实施正赶上山西旅游业发展的大好时光,对山西建成国际知名、国内一流的全域旅游目的地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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