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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旅游条例告诉你 旅行中的七项权利与义务

文章来源:黄河新闻网1514536412

《山西省旅游条例》

第六章 旅游者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十六条 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

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现役军人、全日制在校学生等在旅游活动中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享受便利和优惠。

第三十七条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知悉其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内容、标准、价格和旅游经营者资质等真实情况;

(二)自主选择旅游产品、旅游经营者、旅游服务方式和服务项目,拒绝强制或者变相强制销售和服务;

(三)依照合同约定获得质价相符的服务;

(四)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或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请求救助和保护或者依法获得赔偿;

(五)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受到尊重;

(六)对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违法经营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八条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

(二)遵守旅游合同约定,配合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工作;

(三)保护旅游资源和生态环境,爱护旅游设施,不得在景区内刻划、涂污;

(四)遵守安全警示规定,向旅游经营者如实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选择适合自身条件的旅游活动;

(五)不得损害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不得损害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六)遇到不可抗力和突发事件时,对有关部门、机构、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予以配合,不得扩大可能造成的损失范围和程度;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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